發票資訊
本公司依財政部台財税第 821481937
號函核准,依法開立「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」僅提供旅客記帳使用,不另開立統一發票。代收轉付收據將依此筆訂單內容開立,如您需要分開開立代收轉付收據,請洽客服人員。如需更改抬頭統編,請於購買日七日內且當月份內更正,逾期、跨月份恕不受理。
註1:消費者如有作廢電子收據之需求,本公司亦將透過前開加值服務平台,以 Email
方式寄發確認作廢通知信予消費者。
註2:消費者須於 Email
所規定之期限內確認作廢電子收據,如未於期限內確認作廢收據,本公司將主動改寄發折讓單予消費者。